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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自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增列六項,歡迎符合規定的身心障礙者檢具相關資料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縣府社會局表示,金門縣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係依中央訂頒「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辦理,為增進對地區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因應需求者實際需要,在財政尚可負荷情況下,將增列六項補助,訂定補助費用標準及使用年限,並自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施行。
縣府社會局說明,增列補助項目為噴霧器(化痰機)、拍痰機、抽痰機、氧氣製造機、氧氣鋼瓶(氧氣筒)及人工電子耳耗材費等六項。
申請噴霧器、化痰機、拍痰機、抽痰機其中一項補助者,不得申請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補助;氧氣製造機、氧氣鋼瓶僅可擇一項申請補助;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費補助者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始得申請補助,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乙次,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者,該項補助額度減半核給。
有關申請輔助器具補助應備文件部分,社會局指出,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公所申請核轉:(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需配用者(正本);(三)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四)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五)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六)領據;(七)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特製三輪機車改裝者,請附「特製三輪機車駕照」影本、機車行照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補助,應備改善計畫、預算明細表、估價單、產權證明影本及圖章、所有權人或住戶同意書,於施工前提出申請。
縣府社會局特別提醒,申請補助者應於購置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補件者則以退件日起二個月內補件為期限,逾期不予受理,請有需求者掌握時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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