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新聞]立院三讀 聽力師納專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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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為健全醫療體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聽力師法」,把聽力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現行聽力業務人員,可在5年內參加特考取得正式資格。

衛生署長葉金川在委員會審查此法時指出,目前台灣有10萬聽障人口,有必要建立聽力師專業證照機制,以符合時代潮流。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私立大學聽力學系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外國人及華僑也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聽力師業務包括,聽覺系統評估、非器質性聽覺評估、內耳前庭功能評估、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聽覺創健復健等;聽力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完成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而執行聽力師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過醫師、助聽器從業人員為執行助聽器驗配或評估調整所必要的聽力測試、醫師或聽力師指導實習的學生或聽力系所5年內畢業生除外;條文也規定,12歲以下兒童的助聽器,必須有醫囑才能驗配。

為了兼顧現行從事聽力業務人員權益,三讀條文也規定,在此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聽障文教基金會工作人員、助聽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2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這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

另外,考量到過渡期間上述人員的生計,條文也規定本法施行5年內,這些人若未取得聽力師資格而執行聽力師業務,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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